•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為 打 印 機 所 打 印 之 數 碼 圖 片 , 單 張 相 片 或 作 品 集 均 可 。
  • 參 賽 作 品 的 風 格 , 主 題 及 題 目 不 限 。
  •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是 未 經 發 表 的 作 品 , 同 一 作 品 不 能 參 與 其 他 比 賽 。
  • 參 賽 作 品 數 量 、 尺 寸 及 所 使 用 的 相 機 或 打 印 機 品 牌 不 限 。
  • 參 賽 作 品 無 需 裝 裱 。
  • 請 在 作 品 背 面 註 明 相 片 的 上 下 方 向 。
  • 參 賽 者 須 使 用 適 當 物 料 保 護 參 賽 作 品 , 並 確 保 作 品 在 運 送 過 程 不 會 受 損 。
  • 個 人 或 團 體 均 可 參 加 是 次 比 賽 。 ( 大 會 只 會 頒 發 一 個 獎 項 予 得 獎 團 體 。 )
  • 參 賽 者 的 參 賽 作 品 數 量 不 限 。
  • 參 賽 者 不 能 以 同 一 份 作 品 參 加 其 他 EPSON 集 團 各 公 司 所 舉 辦 之 比 賽 。
  • EPSON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比 賽 規 則 之 權 利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。
  •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, EPSON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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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當 完 成 所 有 評 審 程 序 後 , 大 會 可 提 供 退 件 安 排 。 參 賽 者 需 於 參 賽 表 格 上 填 寫 意 向 。 大 會 不 會 確 保 作 品 在 運 送 過 程 中 會 否 受 損 、 保 持 完 整 或 遺 失 , 敬 希 注 意 。 退 回 之 作 品 包 裝 將 有 別 於 參 賽 者 提 交 作 品 時 的 包 裝 。 大 會 大 約 於 2009 年 3 月 通 知 參 賽 者 取 回 作 品 , 參 賽 者 屆 時 將 會 收 到 通 知 信 。 參 賽 者 必 須 於 指 定 日 期 內 , 憑 該 通 知 信 前 往 EPSON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領 取 作 品 。 如 參 賽 者 沒 有 收 到 領 取 通 知 信 , 則 其 作 品 可 能 已 遺 失 。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, EPSON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, 參 賽 者 不 得 異 議 。

 

受賞作品????

  • 獲 獎 作 品 將 在 以 後 展 覽 會 、 或 與 本 次 比 賽 的 相 關 資 料 上 進 行 介 紹 。 經 過 參 賽 者 同 意 後 , 其 作 品 還 可 用 於 SEIKO EPSON Corporation 及 EPSON 集 團 各 公 司 的 產 品 介 紹 等 。
  • 參 賽 者 須 了 解 並 同 意 比 賽 的 要 求 事 項 , 如 主 辦 單 位 認 為 參 賽 者 違 反 版 權 或 其 它 規 則 , 可 取 消 其 參 賽 或 獲 獎 資 格 , 並 可 要 求 有 關 參 賽 者 償 還 獎 金 等 。
  • 如 參 賽 作 品 的 版 權 等 引 起 第 三 者 的 申 訴 或 投 訴 , 所 有 的 費 用 均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承 擔 , 主 辦 單 位 概 不 負 責 。

?募者情報????

參 賽 申 請 表 上 所 填 寫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由 SEIKO EPSON Corporation 管 理 , 除 有 可 能 公 開 得 獎 者 的 姓 名 , 出 生 日 期 及 職 業 等 , 原 則 上 不 會 提 供 給 第 三 者 。 另 外 , 參 賽 者 還 會 收 到 是 次 大 賽 及 下 一 年 度 有 關 EPSON 的 比 賽 信 息 。


?募方法

  • 每 件 作 品 均 須 附 上 已 填 妥 的 參 賽 申 請 表 ( 可 使 用 影 印 本 ) 。
  • 已 填 妥 的 參 賽 申 請 表 請 放 入 信 封 內 並 貼 於 參 賽 作 品 背 面 。
  • 參 賽 者 可 於 網 上 下 載 參 賽 申 請 表 :
    http://www.epson.com.hk/cic2008
    http://www.milk.com.hk

?募?問合?先

參 賽 作 品 可 郵 寄 或 親 身 遞 交 到 以 下 地 點 , 信 封 請 註 明 『 EPSON 彩 色 影 像 大 賽 2007 』 :


  • 愛 普 生 香 港 有 限 公 司
    地 址 :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25 號 海 港 中 心 20 樓
    ( 辦 公 時 間 : 星 期 一 至 五 - 上 午 9:00 – 下 午 6 : 00 , 星 期 六 、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)
  • EPSON 客 戶 服 務 中 心
    地 址 : 九 龍 長 沙 灣 長 沙 灣 道 681 號 貿 易 廣 場 517 室
    ( 辦 公 時 間 : 星 期 一 至 五 - 上 午 9 : 00 – 下 午 6 : 00 , 星 期 六 上 午 9 : 00 – 下 午 1 : 00 、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)
  • Image Factory Limited (Milk)
    香 港 魚 涌 英 皇 道 1067 號 仁 孚 工 業 大 廈 9/F
    ( 辦 公 時 間 : 星 期 一 至 五 - 上 午 9 : 00 – 下 午 6 : 00 , 星 期 六 、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)

?募締切

2008 年 8 月 31 日 (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準 ) 。


結果?表

比 賽 結 果 將 於 2008 年 12 月 中 在 EPSON 網 頁 內 公 佈 。
得 獎 者 將 會 獲 得 專 函 通 知 。


受賞作品展



受賞作品展

  • 所 有 組 別 的 特 等 獎 及 一 等 獎 得 獎 者 可 獲 得 EPSON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保 送 到 日 本 頒 獎 典 禮 親 身 領 取 獎 項 ( 包 括 來 回 機 票 及 酒 店 住 宿 ) 。
  • 所 有 獎 金 ( 含 稅 ) 以 日 圓 計 算 , 並 會 於 日 本 舉 行 的 頒 獎 典 禮 頒 予 得 獎 者 。 如 得 獎 者 未 能 出 席 日 本 舉 行 的 頒 獎 典 禮 , 獎 金 將 以 銀 行 匯 款 方 式 支 付 給 得 獎 者 。
  • 主 要 獎 項 的 得 獎 作 品 展 覽 將 會 於 日 本 舉 行 的 頒 獎 典 禮 一 同 進 行 。
  • 香 港 地 區 的 得 獎 作 品 展 覽 請 留 意 日 後 公 佈 。

主催?協?

主 辦 單 位 : SEIKO EPSON Corporation

協 辦 單 位 : EPSON HONG KONG LIMITE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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